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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开庭


2024年6月17日,王现敏、王现勇涉嫌受贿罪、洗钱罪一案在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了二审开庭的首日,庭审从早上9点起,一直持续到傍晚7点,上午对庭前会议报告进行了宣读和异议,下午分别由辩护人和出庭二审检察员对上诉人进行了发问和讯问。


早上,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已是人头攒动,众多旁听群众排队等待安检,以期能亲临现场,见证这一重大案件的审理过程。

上午9时许开庭,审判长康某核实上诉人身份后宣布开庭,由审判员宣读庭前会议报告:1、对本案的管辖没有异议;2、驳回上诉人王现勇对合议庭回避的申请;3、对本案公开审理无异议;4、关于王现勇、王现敏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因未提供明确具体的材料或线索不予支持;5、对涉案车辆和工程的价值申请重新鉴定,因本案证据能够反映相关情况,将在庭审中查明...... 本次庭审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受贿罪和洗钱罪是否成立的问题。

审判长不知道是不熟悉二审庭审程序还是有意为之,试图在庭审中跳过庭前会议报告异议程序,直接进入法庭调查阶段,要求辩护人庭后书面提交异议。

王现敏的辩护人吴丹红律师认为,本案公开审理,要求当庭发表对庭前会议报告的异议,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议庭应当听取辩护人对庭前报告的异议。吴律师指出:

1、庭前会议上诉人没有参加,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的规定,涉及到排除非法证据的问题,上诉人必须到庭,希望再次召开庭前会议。


2、关于管辖权问题,指定到黎城县人民法院管辖错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上诉人王现敏属于省管干部,一审应当由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线索,监察委的同步录音录像没有调取,《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应该提供同步录音录像。


4、关于车辆价格鉴定和热力工程鉴定问题,庭前会议报告说根据现有的证据就能够证明,但是一审的判决书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二手车的价值到底是多少,是按照新车的价格认定的,甚至一审判决直接把26余万直接认定为受贿金额,对车辆价格根本没有进行鉴定;关于热力工程鉴定问题,违反《监察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做会计司法鉴定,现行的证据根本不能证明二手车的价格和热力工程盈利情况。


5、调取的奥迪车过户和热力工程的书证,审判人员在报告里说这些书证竟然跟本案无关。跟本案定罪量刑有重大关系的材料,能够证明王现敏无罪的证据,怎么能是无关呢?庭前会议报告居然说没有具体时间,所以不给调。


6、关于同步录音录像,庭前会议报告说证据是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所以不用调取同步录音录像。难道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证据就都是合法、真实的吗?那就不存在非法证据排除和冤假错案了,还要举证质证干什么呢?


7、聊天记录只有部分不全面,调取全部聊天记录在技术上不难实现,只有完整的聊天记录才能完整地展现王现敏和秦某阳的真实关系,根本就不存在权钱交易。


8、关于证人出庭的问题,庭前会议报告说证人没有出庭的必要,结合庭审的情况再予以决定。秦某阳、程某斌关键证人的出庭,有利于审查他们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通过在庭审中对他们进行交叉询问和质证,能够直接影响本案的罪与非罪。监察委办案阶段,没有形成证据闭环,只有行贿人的证言,没有受贿人的口供,证言的真实性需要对质。重要证人应该出庭,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


王现勇的辩护人赵德芳律师认为:

1、一审审判程序是否违法,需要合议庭重点审查。

2、关于洗钱罪在一审阶段有没有进行立案,是应该由公安机关立案还是监察委立案需要查明。王现勇被一审法院单独讯问,这涉及滥用职权的问题,二审出庭检察员对一审审判活动有义务监督,长治中院作为黎城县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也有义务监督。

3、关于证人秦某阳,有必要出庭。谁提出来在上海买房子买股票,秦某阳有不同的说法,一审没有查明。二审有必要传唤秦某阳到庭。

然而合议庭对辩护律师提出的异议并未作回应。

上诉人王现勇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提出新的回避理由,休庭后审判长认为,上诉人王现勇提出的新的回避理由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回避的法定情形,予以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然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审判长对做出的驳回申请回避决定没有书面送达当事人,且公然剥夺上诉人申请复议的权利,程序重大违法!辩护律师提出异议,认为上诉人王现勇提出的事由属于法定的回避情形,应该有申请复议的机会,并且要以书面的形式送达给上诉人王现勇。审判长要求书记员记录在案后,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出庭检察人员名单,并告知上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审判长简要地宣读了一审判决书。

上诉人王现敏对一审判决书中本人身份提出异议,认为自己被批准逮捕前已经是三级调研员,而不再是区委书记。对一审指控其收受程某斌吉普车、在任期间为秦某阳招揽工程索取其一千万的问题均予以否认。本人没有洗钱的行为,当时已经被羁押,没有作案时间。

上诉人王现勇的上诉理由包括四个部分:


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违法办案。1、监察机关违反法定追诉期限违法留置上诉人王现敏。2、检察机关未按照规定审查案件是否超过法定追诉期和监察机关调查活动的合法性。3、一审法院未按照规定审查案件是否超过法定追诉期。4、一审法院向其送达倒签日期的恢复审理裁定书,上诉人王现勇对该裁定提出上诉,审判人员未将全案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剥夺了其诉讼权利。5、一审庭审当庭驳回其回避申请,并拒绝其复议申请。6、一审审判人员违法延期审理,导致其长期不当羁押。7、一审审判人员违规强迫其自证其罪。8、一审审判组织不合法。(此时审判长心不在焉,问其宣读的是什么?)9、案件侦办人员负责人涉嫌犯罪,取得非法证据均应排除。


二、关于指控的两个罪名和事实均不成立。1、上诉人王现敏收受吉普车的指控不成立,事实是王现敏与程某斌换车开,根本不是受贿。2、一千万元的受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链无法形成闭环。没有参与秦某阳的受贿斡旋,其并不知情,不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3、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4、一审判决中,秦某阳的证言带有主观的推断性、猜测性。5、秦某阳父子签署的股东决定书真实有效合法。6、如果上诉人王现敏构成受贿罪,为何不追究秦某阳的行贿罪。7、原判认定的结论不能排除秦某阳投资成立公司委托其来管理这一事实,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8、原判决秦某龙的证词能够证明都阳公司是秦某阳的。9、原判决错误认定上诉人王现勇明知都阳公司属于上诉人王现敏所有。


三、原判决认定的洗钱罪与事实不符。1、原判决认定的两次洗钱的时间,王现敏已经被留置,没有作案时间。2、原判决认定的两次转账行为是根据购买房产合同中的约定,不构成犯罪。3、原判决将洗钱罪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没有法律依据。4、秦某阳是洗钱罪的嫌疑人,王现敏不知情。


四、关于量刑情节。1、坚称本人无罪,即使构成犯罪也成立自首。2、本人无犯罪记录和动机,不知道经营他人公司可能会构成犯罪,即使构成犯罪也是过失犯罪。3、即使构成受贿罪也有从轻情节,其向秦某阳发送短信辞职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4、本人有立功情节,揭发违法犯罪行为,与其作斗争。


王现勇补充:


日月昭昭,乾坤朗朗,

不法奸商,勾结豺狼,

信口雌黄,残害忠良,

为虎作伥,欲盖弥彰,

如此判罪,岂止荒唐,

我之悲剧,法之悲伤,

欲加我罪,牵强附会,

擦干眼泪,勇敢面对,

宁为玉碎,无怨无悔,

公平正义,坚决捍卫,

法治社会,不容倒退,

司法公正,方能万岁!



连续高强度的庭审,上诉人王现敏表示身体不适,时间已接近中午十二点,审判长仍想强行推进庭审进度,并试图跳过辩护人补充上诉理由环节,要求辩护人对上诉人开始发问,辩护人吴丹红律师强烈要求保障上诉人的休息权,审判长才不得不宣布休庭一小时。

下午

下午1点多,继续开庭。在辩护人吴丹红律师据理力争下,补充完上诉理由后,开始对上诉人王现敏发问。

问:王现敏和程某斌认识多久,和程某斌换车开是怎么回事?答:认识30年以上。奥迪A4是自己的哥哥王现勇送给自己的,然后和程某斌的吉普车换车开。问:这两辆车从价值上来说等价吗?答:具体不太清楚。问:你当时知道新车的准确价格吗?答:不知道。问:过户的时候有没有从其他渠道了解新车的价格?答:没有。问:程某斌跟你讲的这个车的价格是多少?答:二十一、二万。问:这辆车过户的时候开了多久了?答:我接到的时候开了几个月了,几千公里已经有了,这是一定的。问:二十万的价格是谁提出来的?答:程某斌,他说二十万,现金支付的。问:一审判决书中提到的给程某斌侄女介绍工作是怎么回事?答:全市安全大排查,经信局缺人手向我汇报,我委托我的同学长治学院社会学系的主任组织几十个同学去实习,多接触实践。程某斌的侄女快毕业了,我明确指出是去实习的,并没有要求安排临时工的岗位,按照公益岗位发放的工资,每个月只有1100元,工作了8个月辞职了,工资8800元,而且住的地方到经信局很远,一东一西。吉普车和这份工作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问:在上海开公司是谁提出来的?秦某阳为什么在上海开公司?答:秦某阳多次跟我讲过他非常苦恼,他们家唯一不吸毒的男性后辈还进了监狱,只有个孙女在上海还算争气,成立公司是为了将来给孙女在上海有一个稳定的投资。问:秦某阳做的工程挣钱吗?答:说不挣钱,我觉得是亏的,听说我被抓之后政府因为他的亏损开始给他补贴,老秦帮了政府这么多,我也应该帮帮他。赵德芳律师问:你有没有向秦某阳明确要过这一千万?王现敏情绪激动地答:秦某阳出庭只要敢盯着我的眼睛说这句话,只要任何时候流露过这个意思、暗示过,我就当庭认罪服判!问:在那个时间节点,你如果向秦某阳要这一千万他会给你吗?答:他是我的领导,他是长治市人大代表,我是个老百姓,我敢向人家要一千万?要一千块可能会看我穷施舍给我。问:关于在上海成立公司,你跟你哥王现勇怎么说的?答:我陪老领导去上海化疗,跟我哥说起来这个事,他坚决不同意。我说秦某阳人不错,赔了也不会赖人。问:秦某阳在工程中的获利情况?答:印象当中一直在贴钱,他为了搏得一个好名声。问:你在担任领导期间有没有和秦某阳约定退休后给你好处?答:没有。问:你是否要求秦某阳到庭与他对质?答:正式提出申请,请秦某阳到庭质证。

出庭检察员对上诉人王现敏进行讯问。检:刚才你说秦某阳在上海注册公司的原因之前你没有提过,对不对?答:我肯定说过!检:秦某阳为什么找你哥王现勇管理公司?答:找我哥是基于对我的信任,我说我哥有成功的投资经验。检:都阳公司是谁让王现勇操作注册登记?答:秦某阳提出来,我认为可以,征求了我哥意见,做通了我哥工作了。检:什么时候开始具体执行这些事情,是秦某阳和王现勇去沟通的,你不知道是不是? 答:我就是捎了个身份证......

辩护人吴丹红律师质疑,我们是在进行二审程序,出庭人民检察员在宣读一审的程序,希望合议庭引导开庭。

辩护人吴丹红律师、赵德芳律师分别对上诉人王现勇询问了经营都阳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王现勇说都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秦某阳,他只是公司的经理,帮秦某阳经营管理都阳公司,是对秦某阳负责,与王现敏没有任何关系,按照惯例拿公司盈利的20%,但是王现敏不允许,自己也不拿工资,只是报销一些费用。房子在都阳公司的名下,收益归都阳公司所有。都阳公司的房子与王现敏女儿找的房子没有任何关系,这两个地方离得特别远,给她看房子的照片是一直在培养她的投资意识,在监委的调查笔录中所说的虚假供述,是因为受到监委对其亲属的威胁,以其今天在庭审上所说的话为准。

出庭检察员对上诉人王现勇进行讯问。出庭检察员讯问王现勇当初买房子到底是为了办公还是投资行为?王现勇说是为了投资,但是房子的功能不是单一的,经营模式不是固定的,目的是为了公司赚钱。以公司的名义买房而不是以秦某阳的名义买房,是为了避免各种税。出庭检察员总结认为秦某阳出资一千万成立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保值升值,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本案没有实际意义,没有讨论的必要性,对吗?检察员还以假设性的提问诱导王现勇,是否可以随时将都阳公司的资产转出?王现勇回答到:当然可以,但那样我就犯罪了,职务侵占罪。出庭检察员这样讯问的方式,不排除会误导合议庭对本案事实作出错误的判断。都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谁,关乎秦某阳以一千万出资是否属于对王现敏进行的行贿。此外,检察员对王现勇假设性的诱导提问,很可能会误导合议庭认为王现勇有转移财产的意图。
庭审进行到下午6时许,审判长宣布休庭、吃饭,稍后继续开庭。再次开庭时,由于持续长时间、高强度的庭审,上诉人王现敏的身体明显不适,血压飙至160,吃过降压药后才降到了140,身体状况已经不具备继续开庭的可能,然而审判长仍然坚持晚上要加班,希望上诉人再坚持坚持。

法律要有尺度,法官要有温度。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该遵循人道主义原则,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基本人权。上诉人的身心健康状况往往与案件的审理结果密切相关,只有在确保上诉人身体健康状态良好的情况下,才能继续进行庭审,以维护司法公正。






回顾一天的庭审过程,审判长康某的法槌貌似“丢了”?宣布休庭从不使用法槌,而且下午的庭审中出现了审判长“缺席”审判的插曲,在辩护人对上诉人进行发问和检察员对上诉人进行讯问的过程中,审判长无故四次离开审判席,出走法庭,返回法庭时手里拿着一张A4纸,让人浮想联翩。审判长无故离席的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直接审理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审判长作为合议庭的领导者,应当维护庭审的秩序和效率,审判长多次离席的行为,亵渎了国徽的庄重,把法庭视为儿戏,让当事人和旁听群众对庭审的公正性产生严重怀疑。


你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老百姓心中有杆秤。



(作者: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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